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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1791號
聲 請 人 古麗君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富木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三年十一月十日起展期至民國一○四年五月九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
又前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
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11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富木有限公司清算人,因資產變賣所得價款須依比例分配予各債權人,然因聲請人與債權人間並無償債共識,故聲請人應依法定程序進行價款之分配,致無法於6個月內完成清算程序,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03年度司聲字第895號延展清算完結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104年5月9日止完結清算。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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