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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1795號
聲 請 人 陳位龍(即統合鞋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統合鞋業股份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0三年十一月十日起展期至民國一0四年五月九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
又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
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及第33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統合鞋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嗣聲請延展清算而應於103年11月9日清算完結,惟因債務尚清理中,致無法於延展清算期間內完結清算,為此再次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本院調閱103年度司聲字第789號延展清算完結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102年8月18日止完結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須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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