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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1827號
債 權 人 李仁豪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國榜實業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起展期至民國一○四年五月十三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
又前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
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11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國榜實業有限公司清算人,因國稅局尚未發給營利事業所得稅清算申報核定通知書,致無法於6個月內完成清算程序,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03年度司司字第134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104年5月13日止完結清算。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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