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3,司聲,1878,2014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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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1878號
聲 請 人 呂燕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呂桐益間就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同意書之正本及相對人之印鑑證明書(印文應與同意書上印文相符)。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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