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3,司聲繼,26,201411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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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繼字第26號
聲 請 人 徐加胜
代 理 人 劉莉莉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及海基會認證之聲請人大陸地區戶籍資料(常住人口登記卡、居民身分證)。

二、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及海基會認證之聲請人親筆簽名及蓋章之聲明繼承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孫曉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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