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3,婚,408,2014111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婚字第408號
原 告 萬雲光
被 告 陶憲英
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項關於「聲請人」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純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
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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