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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婚字第628號
原 告 黃瑞禹
被 告 林秋燕
上當事人間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純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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