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3,婚,807,201604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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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婚字第807號
上 訴 人 李威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氏柳間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
5 年3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之事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莊嘉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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