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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親聲字第219號
聲 請 人 臺中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胡志強
代 理 人 黃雅琴律師
羅宗賢律師
相 對 人 施勝民
陳美珍
當事人間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理由三、㈣第十三行關於「由聲請人任之」應更正為「由相對人陳美珍任之」。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官 涂秀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譚系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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