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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親聲字第646號
相 對 人 陳家平
抗告人與相對人楊騰恩間因103年度家親聲字第646號返還代墊扶
養費用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年10月27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純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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