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3,家訴,112,201508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訴字第11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何書喬
陳一霖
卓敏隆
被 告 劉杰即劉永誠
劉永評
劉永苓
劉永詳
王色霞
王彩雲
王威盛
王秀女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莊嘉蕙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家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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