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3,家訴,132,201604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訴字第132號
原 告 陳進興
陳佳儹
陳立穎
陳立欣
陳筱柔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張琇芬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琇芬
被 告 陳玉珠
陳淑美
訴訟代理人 李國豪律師
上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並定於民國一○五年四月二十五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十四法庭續行審理。

兩造請按時到庭。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佩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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