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3,家訴,146,201508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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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訴字第146號
原 告 曾錦君
訴訟代理人 黃榮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中市榮民服務處間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6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6,000 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規定,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0,245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莊嘉蕙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楊家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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