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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訴字第15號
原 告 賴長正
即 上訴人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即賴貫世之遺產管理人
即被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吳文貴
上訴人因103年度家訴字第15號移轉所有權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0,788,575元(參本院卷第二卷第17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0,42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宗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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