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3,家訴,74,201508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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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訴字第7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秋麗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林蘭芳
林慧華
林仁山
黃小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3 年度家訴字第74號回復特留分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81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宗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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