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3,家訴,82,2014110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訴字第82號
被 告 李兩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呂春花間履行離婚協議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3 年10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15 萬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規定,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48,277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莊嘉蕙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楊家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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