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3,建,131,201711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31號
原 告 盛富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淑姬
訴訟代理人 張名賢律師
被 告 空軍第四二七戰術戰鬥機聯隊
法定代理人 王德揚
訴訟代理人 李淑女律師
複代理 人 朱姵蓁
林佩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1月1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世全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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