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35號
原 告 皇朝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梅
訴訟代理人 沈晏莛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陳敬明
訴訟代理人 陳光龍律師
複代理人 林修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11月20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本件被證八為埔里段之契約變更協議書、原證十五則為彰化段契約變更協議書、埔里段之契約變更協議書(與被證八重複),並未見「谷關段」之契約變更協議書。
惟兩造於103年10月14日庭期業陳明上開三工務段均有契約變更協議書,故請兩造查報提出「谷關段」之契約變更協議書,若未能提出,請說明原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建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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