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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7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城安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金富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祥記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環治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本院103 年度建字第178 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681,73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10,969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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