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3,建,220,20141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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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220號
原 告 耀昇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惠敏
被 告 旭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旭燦
巫承勳
巫文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須補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10月14日以103 年度補字第號1693號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如數補正,該項裁定業於同年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黃薇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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