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3,建,247,201604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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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247號
上 訴 人 泯巧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淑敏
被上訴人 長益友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鴻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2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2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8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按,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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