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3,建,49,2015081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49號
上 訴 人 林慶裕
即反訴原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旭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7月16日本院103年度建字第4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04,187元(本訴部分為800,461元;
反訴部分為1,503,72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80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