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3,法,67,201411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法字第67號
聲 請 人 林學正
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台中市十字園組織捐
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台中市十字園組織暨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台中市十字園之董事長,該園之組織暨捐助章程因修正變更,爰檢具修正章程之會議紀錄、法人登記證書等影本及新、舊章程(含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請准予為必要之處分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

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台中市十字園之董事長,本院衡酌聲請人係利害關係人,其依法聲請處分,且聲請意旨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

是本件聲請變更章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忠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華鵲云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