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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法字第71號
聲 請 人 李家維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文教基金會
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文教基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教育部於84年8月29日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100年12月23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100證他字第476號(登記簿第17冊、第37頁第653號)。
因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乃提請第9屆第6次董事會決議,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而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
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63條分別定有明文。
是得依上開規定聲請為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者,須以財團法人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為要件。
又民法第62條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
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
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衹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三、經查,相對人於民國103年8月25日召開第9屆第6次董事會議,決議修正捐助章程部分條文,有該法人103年8月25日董事會會議紀錄附卷可憑;
且聲請人為該法人之董事長,亦有法人登記證書影本在卷可稽。
本院衡酌聲請人係利害關係人,其依法聲請處分,且聲請意旨聲請變更捐助章程第5條關於財團法人財產之管理使用方法、第6條關於董事人數及資格、第7條關於董事任期,均屬財團法人組織事項之變易,有利於財團之重要管理方法,符合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之必要,核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暨經主管機關准予備查在案等情,有教育部於103年10月24日臺教社(三)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參此部分聲請補充變更章程,因認本件聲請變更章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姿婷
上證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毅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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