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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消債補字第305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蔡淑芬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
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
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法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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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㈠請說明聲請前二年之必要支出數額中「家庭生活開銷」之種│
│ 類、數額,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
├───────────────────────────┤
│㈡請說明家庭生活費用及扶養費用有無其他人分擔及如何分擔│
│ ? │
├───────────────────────────┤
│㈢應補正: │
│⒈應受扶養權利人(二名子女)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
│ 勿省略)。 │
│⒉須聲請人扶養者,應補正有扶養請求權及扶養義務之證明、│
│ 實際支出扶養費之證明。若無法提出任何證明,仍應以書面│
│ 說明。 │
│⒊應受扶養權利人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財│
│ 產歸屬資料清單及最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 │
├───────────────────────────┤
│㈣聲請人配偶最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核發之財產歸│
│ 屬資料清單及最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 │
├───────────────────────────┤
│㈤陳報債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權利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
│ 自101年1月起至103年10月止)之交易往來明細。 │
├───────────────────────────┤
│㈥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2,7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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