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3,消債補,313,201411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消債補字第313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蔡沅蓁即蔡靜熏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

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

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庭法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g2;
附表:
┌───────────────────────────┐
│㈠依債權人人數提出「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
│  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債│
│  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之繕本。                      │
├───────────────────────────┤
│㈡補正應受扶養權利人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
│  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      │
├───────────────────────────┤
│㈢陳報債務人本人及受扶養權利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1 │
│  年1月起至103年10月止)之交易往來明細。              │
├───────────────────────────┤
│㈣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3,600元。                         │
└───────────────────────────┘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