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3,消債補,314,2014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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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消債補字第314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林昶宇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

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

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庭法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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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㈠依債權人人數提出「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
│  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債│
│  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之繕本。                      │
├───────────────────────────┤
│㈡應受扶養權利人(父親、妹妹及弟弟)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
│  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父親近二個年度│
│  之所得資料清單。                                    │
├───────────────────────────┤
│㈢請說明父親有無領取任何退休俸給或社會福利補助、津貼?│
│  以及妹妹、弟弟或父親配偶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      │
├───────────────────────────┤
│㈣請說明父親、妹妹及弟弟之扶養義務人共有幾人?扶養義務│
│  如何分擔?                                          │
├───────────────────────────┤
│㈤陳報債務人本人、受扶養權利人(父親、妹妹及弟弟)及父│
│  親配偶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1年1月起至103年10月止) │
│  之交易往來明細。                                    │
├───────────────────────────┤
│㈥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3,3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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