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消債補字第318號
聲請人 王泇文即王美琴
即債務人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
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
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庭法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g2;
附表:
┌───────────────────────────┐
│㈠應依序說明之: │
│①102 年度前置調解成立後,家中收入或支出有無變動? │
│②配偶有無分擔家庭及扶養開銷? │
│③若無變動,調解之際何以簽署無法履行之協議條件? │
├───────────────────────────┤
│㈡應補正或說明: │
│①債務人使用何人之交通工具?併提出行車執照影本。 │
│②聲請前二年(即自101 年11月至103 年11月)必要支出之相│
│ 關證明文件(含膳食、教育、交通、醫療、賦稅、扶養費支│
│ 出等),若無法完整提出,請說明原因,併提出尚留存部分│
│ 。 │
├───────────────────────────┤
│㈢聲請人列有房租支出,惟未檢附房屋租賃契約書,且未有租│
│ 金繳納紀錄,應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及「租金繳納│
│ 證明」,如無法提出租金繳納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 │
├───────────────────────────┤
│㈣應補正: │
│ 應受扶養權利人「子女」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
│ 核發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
│ 單」。 │
├───────────────────────────┤
│㈤聲請人之戶籍地非設於臺中地方法院轄區,應釋明有於本院│
│ 轄區住居之事證。 │
├───────────────────────────┤
│㈥提出債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權利人「子女」名│
│ 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1 年1 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
│ 金融帳戶存簿內頁明細即屬之)。 │
├───────────────────────────┤
│㈦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1200元。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