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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消債補字第322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邱秋蘭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
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
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庭法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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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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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最近一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
│㈡聲請前二年之收入,除薪資外,是否領政府補助金或社會津│
│ 貼,如有,應說明數額、原因,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
├───────────────────────────┤
│㈢聲請前二年之必要支出數額(例如教育、交通、醫療、水電│
│ 瓦斯費支出等)之相關證明文件;並說明家庭生活費用如何│
│ 分擔? │
├───────────────────────────┤
│㈣目前職業?每月收入狀況?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
├───────────────────────────┤
│㈤聲請人列有房租支出,惟未檢附房屋租賃契約書,且未有租│
│ 金繳納紀錄,應提出最新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及租金繳納證│
│ 明,如無法提出租金繳納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並說明共│
│ 同居住之人有幾人?費用如何分擔? │
├───────────────────────────┤
│㈥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財產歸屬資│
│ 料清單及102年度之綜合所得資料清單。 │
├───────────────────────────┤
│㈦應補正配偶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財產歸│
│ 屬資料單及101年、102年度之綜合所得稅資料清單。 │
├───────────────────────────┤
│㈧應補正應受扶養權利人(李○霓、李○桀)近一個月內國稅│
│ 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
├───────────────────────────┤
│㈨陳報債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權利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
│ 自101年1月起至103年10月止)之交易往來明細。 │
├───────────────────────────┤
│㈩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9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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