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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消債補字第326號
聲請人 陳炳宏即陳繼信
即債務人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
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
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法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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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㈠聲請前二年即(自101 年11月19日至103 年11月18日)聲請│
│ 人「本人」、「配偶」之各項收入(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
│ 予、政府補助、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明│
│ 細、個人生活及扶養之全部支出明細,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
│ (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若無法完整提出,亦請以書│
│ 面說明。 │
├───────────────────────────┤
│㈡除已陳報者外,聲請人「本人」及「配偶」是否尚有其他具│
│ 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
│ 、汽機車、權利等)或債務? │
├───────────────────────────┤
│㈢聲請人本人及配偶自101 年11月19日迄今所有各項具有價值│
│ 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車│
│ 、權利等)、債務之變動情形? │
├───────────────────────────┤
│㈣目前職業?每月收入狀況?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
├───────────────────────────┤
│㈤何年何月領取勞退一次給付?領取金額?現存幾多勞退金?│
│ 若無剩餘,則說明如何使用? │
├───────────────────────────┤
│㈥聲請人列有房租支出,惟未檢附房屋租賃契約書,且未有租│
│ 金繳納紀錄,應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及「租金繳納│
│ 證明」,如無法提出租金繳納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 │
├───────────────────────────┤
│㈦應補正: │
│①應受扶養權利人「配偶」之應受扶養之診斷證明書。 │
│②應受扶養權利人「配偶」之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
│ 所核發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
│ 清單」。 │
├───────────────────────────┤
│㈧提出債務人「本人」及「配偶」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1 │
│ 年1 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帳戶存簿內頁明細即│
│ 屬之)。 │
├───────────────────────────┤
│㈨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6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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