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3,消債補,328,2014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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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消債補字第328號
聲請人 邱怡涓即邱淑華
即債務人
代 理 人 廖淑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

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

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法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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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㈠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一日回溯五年內(98年11月20日至103 │
│  年11月19日間)有無擔任「兆康精品」之負責人?若有,請│
│  說明營業期間,併提出提出聲請人聲請前一日回溯五年之「│
│  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及五年內營│
│  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之證明文件」。如無證明文件,仍應│
│  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                                │
├───────────────────────────┤
│㈡目前職業?平均每月收入狀況?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
├───────────────────────────┤
│㈢提出債務人「本人」及受扶養權利人「子女」之名下所有金│
│  融機構(自101 年1 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帳戶│
│  存簿內頁明細即屬之,已提出之部分無庸重複提出)。    │
├───────────────────────────┤
│㈣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21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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