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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監宣字第856號
聲 請 人 鄭億宗
相 對 人 鄭閎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江來盛律師為相對人之程序監理人。
理 由
一、按於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如無意思能力者,法院應依職權為其選任程序監理人,此參家事事件法第一百六十五條規定自明。
二、查:依卷內事證所示,應受監護宣告之相對人並無意思能力,依法應依職權為其選任程序監理人。
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唐敏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魏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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