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15號
原 告 康柯
訴訟代理人 陳昭宜律師
被 告 李施佩蓮
李修竹
李修仁
李文廷
李碧月
李碧姿
李東昇
李 肅
黃宇甲
黃李綉鸞
李汝成
李東曉
李 靜
李 信
共 同 洪永叡律師
訴訟代理人
複 代理人 林佩妤律師
被 告 李黃鶴(被告李汝鏘之承受訴訟人)
李賢德(被告李汝鏘之承受訴訟人)
李錦標(被告李汝鏘之承受訴訟人)
李慶堂(被告李汝鏘之承受訴訟人)
陳文炯
共 同 洪永叡律師
訴訟代理人
上開當事人間確認耕地租賃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1 月21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妙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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