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3,簡上,129,201411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簡上字第129號
上 訴 人 張炳裕
訴訟代理人 康存孝律師
被上訴人 威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立白
訴訟代理人 陳漢洲律師
陳嘉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03年12月10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七法庭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本件辯論終結後,因有通知訴外人林麗君到場作證之必要,應再開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爰諭知如主文所示,並指定於民國103年12月10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7法庭行準備程序。

上訴人應於103年11月28日前具狀陳報訴外人林麗君之聯絡地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美蒼
法 官 蔡建興
法 官 林慧欣
本件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惠閔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