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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簡上字第129號
上 訴 人 張炳裕
訴訟代理人 康存孝律師
被上訴人 威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立白
訴訟代理人 陳漢洲律師
陳嘉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03年12月10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七法庭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本件辯論終結後,因有通知訴外人林麗君到場作證之必要,應再開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爰諭知如主文所示,並指定於民國103年12月10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7法庭行準備程序。
上訴人應於103年11月28日前具狀陳報訴外人林麗君之聯絡地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美蒼
法 官 蔡建興
法 官 林慧欣
本件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惠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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