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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簡上字第196號
被上訴人即 廖關致其
附帶上訴人 樓
上列附帶上訴人與附帶被上訴人咖啡家國際有限公司請求履行契約事件,附帶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查本件附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 萬5,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呂明坤
法 官 陳玟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賴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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