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簡上字第231號
上 訴 人 都會焦點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廖謝卿燕
訴訟代理人 王紀翔
陳炳州
被上訴人 壹鈞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宏瑞
劉述芬
訴訟代理人 房崇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妙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