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簡上字第306號
上 訴 人 臺中市風景區管理所
法定代理人 洪茂庭
訴訟代理人 黃淑真律師
被上訴人 李雨玲
李見峯
李文貝
李秝鋌
李容羭
兼前列二人
訴訟代理人 李居奎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12月29日下午3時45分,在本院第5法庭行言詞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夏一峯
法 官 吳蕙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嘉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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