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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簡上字第310號
上 訴 人 高敏絃(原名高儉淼)
高宏昇(原名姜宏昇)
被上訴人 姜宏杰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陳玟珍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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