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3,簡上,430,2014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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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簡上字第430號
上 訴 人 吉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金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佳靜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0月8日本院豐原簡易庭102年度豐簡字第319號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提出如附件所載內容之上訴理由書,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第1項)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

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四、上訴理由。

(第2項)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並按同法第444條之1第1項規定:「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審判長得定相當期間命上訴人提出理由書。」

而上開規定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一審裁判提起上訴,均準用之,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佳靜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0月8日本院豐原簡易庭102年度豐簡字第319號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豐原簡易庭於103年11月4日以102年豐簡字第319號民事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之聲明,上訴人於103年11月7日民事補正聲明上訴狀上僅載明上訴聲明,未依法表明上訴理由。

三、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柒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及繕本,其記載事項應同附件所示,毋得延誤,如上訴人未於主文所示期間內提出上訴理由書,或未說明逾期提出上訴理由書之理由,本院得駁回再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或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民事訴訟法第444條之1第5項規定參照)。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游文科
法 官 洪堯讚
法 官 楊忠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華鵲云
附件:
一、上訴狀應記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上訴理由」。
二、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關於事實,應分別記載上訴聲明有理由之事實、對於他造主張事實之承認與否、抗辯
事實及與此等事項相關連之事實。應證事實如有多數證據
,應全部記載。如係人證,應載明證人之姓名、住址、電
話號碼、訊問事項及與應證事實之關係;如係書證,除已
提出得引用者外,應先提出影本,原本俟開庭時提出),
並應記載法律關係及法律見解(實務上或學說上),提供
相關資料,以利爭點之整理。
三、前開記載方式請以條列方式分段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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