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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簡上字第88號
上 訴 人 林阿爐
訴訟代理人 洪崇欽律師
複代理人 徐曉萍律師
楊俊彥律師
被上訴人 林峻立
兼訴訟代理人 李宗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16日本院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簡字第1723號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03年度簡上更字第1號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關於被上訴人即原告有無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以本院103年度簡上更字第1號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故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美蒼
法 官 蔡嘉裕
法 官 廖慧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唐振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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