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3,聲,342,2014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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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342號
聲 請 人 林朝河
代 理 人 林清讚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柯文棋、陳明惠間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參加人、程序監理人,經開庭在場陳述之人書面同意者,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30日內,繳納費用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持有前項錄音光碟之人,不得作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定有明文。

是依上開規定,當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須經開庭在場陳述之人之書面同意,始得准許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03度簡上字第39號事件於民國103年3月10日準備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惟經本院函詢該期日開庭在場陳述之相對人柯文棋及其複代理人劉孜育,其並不同意本院交付該日錄音光碟等情,有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意見書2份在卷可稽。

本件既未經開庭在場陳述之相對人書面同意,聲請人聲請交付錄音光碟,即與前開規定要件不合,礙難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挺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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