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3,聲,351,20141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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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351號
聲 請 人 廖德章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廖勇柏間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聲
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參加人、程序監理人,經開庭在場陳述之人書面同意者,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30日內,繳納費用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持有前項錄音光碟之人,不得作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定有明文。

是依上開規定,當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須經開庭在場陳述之人之書面同意,始得准許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02 年度重訴字第210 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於民國102 年8 月5 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惟經本院函詢該期日開庭在場陳述之相對人廖勇柏,其並不同意本院交付該日錄音光碟等情,有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意見書1 份在卷可稽。

本件既未經開庭在場陳述之相對人書面同意,聲請人聲請交付錄音光碟,即與前開規定要件不合,礙難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妙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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