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3,聲,366,2014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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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366號
聲 請 人 黃世利
訴訟代理人 詹仕沂 律師
相 對 人 台諭自動化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宏
訴訟代理人 黃文崇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派洪孟欽會計師為相對人台諭自動化科技有限公司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續1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3以上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同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於有限公司準用之。

又該條項所定聲請選派檢查人之規定,除具備繼續1 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3 之股東之要件外,別無其他資格之限制(參見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108號裁定意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乃相對人公司股東,持有出資額為新台幣(下同)287萬5000元,於相對人公司出資總額1250 萬元之最大股東,聲請人對於目前相對人公司之財產情形及業務帳目毫無所悉,且對於相對人公司為何一再增資實有疑義。

聲請人日前向台中市政府申請抄錄相對人公司自民國103年1月1 日起迄今歷次登記表、股東同意書、章程、會計師查核報告書等資料,赫然發現相對人公司於103年1月6 日辦理第1次現金增資後公司帳戶存款為1978萬8169 元,但至103年8月22日辦第2 次現金增資前相對人公司帳戶存款僅剩1393萬3674元,短短半年內急遽短少近1800萬元。

聲請人認有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深入查核相對人公司帳目及財產情形之必要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已據其提出相對人公司章程、變更登記表及董事、股東名單等各在卷為憑。

是聲請人確係繼續1 年以上,持有相對人公司股份總數(出資額)超過3%以上之股東無誤。

是聲請人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依首揭法條規定及最高法院裁定意旨,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又本院依職權函請社團法人臺中市會計師公會推薦具有擔任有限公司檢查人意願之會計師適當人選,經該公會於103年11月7日以中市會字第103259號函推薦洪孟欽會計師(事務所設:苗栗縣苑裡鎮○○里○○00○00號,聯絡電話:00-00000000 )為檢查人,有該公會函在卷可稽。

本院審酌洪孟欽會計師具有碩士學歷,目前為隆聚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學理及實務經驗兼備,乃屬相當優秀之會計師,且經由臺中市會計師公會推薦,應能本於專業知識,對於相對人公司業務、帳目及盈虧情況予以檢查,對於聲請人及其他股東之權益亦能適時維護及保障,爰選派洪孟欽會計師為相對人公司之檢查人。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及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添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均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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