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371號
聲 請 人 黃文潭
上列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不服本院102年度聲字第334號裁定,聲請陳文爵、李婉玉、李立傑法官迴避裁判,因為其等支持吳崇道法官不必迴避本院101年度中小字第880號給付管理費事件之審理,認司法不公云云。
二、按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應在訴訟事件尚未終結前為之。如果訴訟程序業已終結,法官之執行職務,已不足以影響審判之公平,即不得以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為由,聲請迴避(最高法院71年台聲字第123號判例意旨參照)。
經查,本院102年度聲字第334號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承辦法官陳文爵、李婉玉、李立傑已於民國103年7月29日以聲請人提起抗告,未補正繳納裁判費之抗告程序不合法,而為抗告駁回裁定,故該事件已經終結,此經調取本院102年度聲字第334號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案卷核閱無訛。
是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之陳文爵、李婉玉、李立傑等法官,均已無須再對聲請人所指上開事件執行審判職務。
依前開說明,聲請人之聲請並無必要,聲請人聲請陳文爵、李婉玉、李立傑等法官迴避,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胡芷瑜
法 官 王怡菁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毅皓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