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3,聲,413,201411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413號
聲 請 人 劉鐘玉琴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再審事件(本院103年度再聲字第360號),聲
請人聲請法官迴避,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民事異議聲明(三)狀」所載。

二、按,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應在訴訟事件尚未終結前為之。如果訴訟程序業已終結,法官之執行職務,已不足以影響審判之公平,即不得以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為由,聲請迴避 (最高法院71年台聲字第123號判例意旨參照)。

經查,本院102年度再聲字第360號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承辦法官游文科、戴博誠、劉惠娟已於民國103年11月12日就聲請人聲請再審為駁回裁定,該事件已經終結,業經調取本院103年度聲再字第360號案卷核閱無訛。

是聲請人本件聲請迴避之法官,均已無須再對聲請人所指該事件執行審判職務,依前開說明,聲請人之聲請並無必要,聲請人聲請該等法官迴避,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胡芷瑜
法 官 王怡菁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毅皓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