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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683號
原 告 王耀震
上列原告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31日
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如附表一、二「原裁定」欄所為之記載,應各更正如附表一、二「應更正」欄之記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及附表一、二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廖慧如
附表一(當事人欄)
┌─┬────────────────────────────┐
│ │原 告 建杰建設有限公司 │
│原│ 設臺中市○○區○○路○段0號 │
│裁│法定代理人 廖桂雲 住同上 │
│定│ 送達代收人 莊榮兆 │
│ │ 住臺中市○○區○○路00巷00號 │
├─┼────────────────────────────┤
│應│原 告 王耀震 住臺中市○○區○○路○段0號 │
│更│ 送達代收人 馬軍 │
│正│ 住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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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及應繳裁判費部分)
┌─┬────────────────────────────┐
│原│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0元(即原│
│裁│告訴請塗銷之最高限額抵押權金額),應繳裁判費188,000元。 │
│定│ │
├─┼────────────────────────────┤
│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即原 │
│更│告訴請塗銷之最高限額抵押權金額),應繳裁判費20,800元。 │
│正│ │
└─┴────────────────────────────┘
(原本以下空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唐振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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