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3,補,1694,2014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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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694號
原 告 賴堯晴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宗稷即陳宏傑發支付
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085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8,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2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挺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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