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3,補,1702,201411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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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702號
原 告 廖金水
被 告 廖金發
廖滄田
詹鍊基
林德淋
詹益群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31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中關於「廖鍊基」之記載,應更正為「詹鍊基」之記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惠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峻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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