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744號
原 告 黃世光
原告與被告大吉勝營造有限公司、童綜合醫療社團法人間請求損
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1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79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恭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