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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588號
抗 告 人 騰泰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玉
相 對 人 林長青
陳瑞景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年9月29日本院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除別有規定外,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又提起抗告如逾抗告期間者,原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49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就上開事件所為之裁定,已於103年10月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考,是抗告人至遲應於103年10月21日(抗告期間10日加計在途期間5日)提起抗告,始為合法。
而抗告人遲至103年10月27日始將抗告狀送達本院收發室,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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